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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集聚区补齐水污染治理短板

打出调研培训、拉条挂账、督促指导、信息公开、舆论监督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8-11-20 10:30:31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 赵娜

  图为工业园区《水十条》落实情况督导组在河北省廊坊市督导园区任务落实情况,检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

  生态环境部近日通报了我国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2411家涉及废水排放的工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率达97%,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完成率达96%,均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前提高40多个百分点,推动950余个工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废水处理规模2858万吨/日。

  通过推进《水十条》对工业集聚区的要求,可以说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的短板得到了有效补齐。

  多次深入现场

  督导调研,组织培训

  《水十条》规定,2017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2017年,河北省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园区的省级开发区资格被撤销,这是全国首个因未完成“水十条”规定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任务而被撤销的省级开发区。

  这表明了国家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的决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承担了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的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环保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唐艳冬说:“为全面落实《水十条》任务要求,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采取调研培训、拉条挂账、督促指导、信息公开、舆论监督等组合拳模式推动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技术支撑单位多次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共计去了13个省(区、市)的210余家工业集聚区、300余家企业,边调研、边督促提醒地方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提高认识、加快推动。同时组织专家队伍对园区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手把手地教。大规模组织培训,在上海化学工业区现场开培训会,还组织专门的培训班,培训基层环保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人员1200多人(次)。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作用,多次向全社会公开工业集聚区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媒体发表20余篇宣传报道。

  目前,仍有少数工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尚未建成。对于未完成《水十条》任务的工业集聚区,应如何处理?

  唐艳冬表示,之前由于地方存在前期不重视、资金不足,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如园区停产、管网铺设困难、入驻企业涉水量少等客观因素,导致《水十条》任务完成的延误。对于未完成任务的工业集聚区,除了极个别的存在特殊情况的园区,地方都已经按照《水十条》要求进行了限批,有效控制了新增污染排放风险。

  任务落实推进过程中

  分类治理,因地制宜

  “在推进《水十条》任务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推动工作,坚决防止‘一刀切’。”唐艳冬说。

  首先要弄清楚《水十条》中有关工业集聚区政策的适用对象是谁?

  翻阅《水十条》,强调的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而国家有规定,这些开发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才有权审批设立。

  那么,地方违规设立的“园区”,又该何去何从?

  唐艳冬表示,各地的确存在违规批建园区的情况,甚至有些乡镇政府都“圈”块地,挂上园区的牌子,这里面情况比较复杂。通常,这些违规设立的园区规模小、企业少、产业层次低,虽然名字叫“园区”,但并不符合设立园区的初衷,根本发挥不了集聚效应,也就根本不适合走“预处理+集中处理”的污水治理模式。按照有关规定,对这类园区是要清理整顿的。因此,《水十条》有关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政策从制定到推行,都考虑了这一因素,都是针对的合法合规的园区。如果对所有只要叫“园区”名字的都搞“一刀切”,要求都建集中污水处理厂,只会给园区清理整顿工作增加成本,造成浪费。

  经过40年的发展,工业园区已经成为我国工业发展的主要形态。新建的园区是不是也要和老园区一样,马上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于《水十条》发布前批复设立的老园区,应当按要求按时完成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对于其中少数至今仍无企业入驻的园区,则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

  唐艳冬说:“对于老项目,按合法程序批准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可直接外排的,仍按原来批准的要求执行,并不强制要求马上就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要监管好,发现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严肃处理。但同时,地方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可与相关企业协商变更污水处理方式,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帮企业算好经济账,鼓励走预处理+集中处理的模式,接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而对于新园区,则应当按照批复的规划要求如期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的原则就是“三同时”。园区内新建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执行《水十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在建设方式上,也允许采取不同建设方式。“只要符合规划、规划环评等规定,既可在园区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厂,也可依托附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内骨干企业的污水处理厂。”唐艳冬强调,“依托不是简单的依托,一定要评估确定好依托的污水处理厂有能力处理园区的工业废水,否则还是不行。”

  此外,对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也应因地制宜,不要一味“贪大求全”。如对一些废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以指导其采取分期、模块化方式建设或改造污水处理设施,避免因规模过大、收水不足导致污水处理厂“晒太阳”。

  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仍是重点

  布局需合理,治理要深入

  虽然目前工业集聚区防治力度加大,污染治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能力与园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还不相适应。国家级园区管理相对规范,省级园区差一些,市县自行设立的更差。

  调研发现,好的和差的园区无论是产业水平、管理水平还是排放水平,相差几十年甚至更多。归纳看,主要表现在规划布局不合理,主体责任不清晰,污染治理不够深入,工业园区政策体系不完备。比如规划布局方面,很多园区建立之初缺乏科学规划布局,以至于园区开发建设“一哄而上”,跑马圈地,很多紧邻江河湖泊沿岸分布,一些重工业园区甚至位于城市中心区。

  还有大量工业企业没有入园。例如长江经济带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企业上报了1.1万家,其中入园企业仅4000余家,再考虑到没有纳入统计的很多分散的小型化工企业,估计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入园率不到30%。由此可以想见,这些化工企业对长江经济带带来的巨大生态环境风险和隐患。

  “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方面,还存在园区废水污染物底数不清、园区废水水质特征与下游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不匹配、园区排水系统不健全等问题。”唐艳冬说。

  如污水管网方面,很多园区管网不健全,管道老旧破损,雨污不分。有些园区简单“一托了事”,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据初步统计,全国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有一半以上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工业废水。

  并不是说,不能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但是反对为完成任务而简单地“一托了事”。这是因为园区废水明显有别于城镇废水,因此仅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常规工艺很难达到系统稳定运行和水质达标。没有任何规划评估,为完成任务强行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园区工业废水,极有可能导致难降解的物质“穿透”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水体,甚至冲击城镇污水处理厂,影响其正常运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马文成说:“目前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多采用混凝沉淀等常规预处理工艺和基于活性污泥或生物膜法的传统生物处理工艺。而在面对具有污染物结构复杂、可生化性低、生物抑制性强、水质水量波动频繁、无机物量高等特征的园区企业预处理尾水废水时,处理工艺的不匹配性凸显,处理效率低、运行稳定性差、污泥易流失导致次生风险。污水处理厂只能依靠不断延伸工艺、超剂量投加药剂或商品碳源来维持运行,导致处理费用过高,运行难以为继。”

  马文成说,园区规划与实际入驻企业具有差异性,加上随着市场需求变化,企业对生产方式和使用原料进行调整,会造成排放污水的成分变化,进而导致相对固定的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和运行稳定性被削弱。

  摸清底数,是打好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马文成说:“当前,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对园区企业排污底数不是很清晰,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多针对COD、氨氮等常规指标,不能准确揭示污染物特征,加上受限于工业园区的管理层人员配备和专业背景,易造成园区环境监管工作存在困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由此可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工业集聚区环境治理还任重道远,管网、排污口、达标稳定运行等硬骨头还有很多,这无疑也将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标签:园区;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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