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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环保督察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8-06-07 09:18: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 周迎久 张铭贤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将环保督察写入地方性法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北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环保督察入法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环保督察制度实行以来推动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的加快解决,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环保督察法制化,河北先行先试,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首次将环保督察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蒋育良介绍说。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在丰富监管方式方法上,条例对约谈和限批制度以立法形式进行了规范和固定。条例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这一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军认为,以约谈、限批等管理手段可以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推进力度,2017年河北省建立起约谈约见机制,实施了园区限批,以限促建;实施了区域限批,以限促治;实施了海域限批,以限促改。

  此外,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河湖长制入法强化地方党政同责

  蒋育良介绍,这次条例修订首次将河长制、湖长制写入其中,让地方领导担任“河湖长”,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不仅实行河湖长制,还要对河湖长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已建立了全面的河湖长体系,省级设立双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全省河湖分级分段设立8名省级河长、140名市级河长、2256名县级河长、1.3万名乡级河长、3.5万名村级河长。

  同时,河北实施全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以来,推动了上下游的协同治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说,条例把这两项机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

  辖区内治理要统筹上下游,辖区外要加强区域联动协作。何书堂介绍说,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设一章,是条例结构上最大的特点。条例提出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重点区域排放标准提高管理加严

  赵军介绍说,近年来,河北水环境质量实现了持续改善,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省八大水系水质总体呈中度污染,北三河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和黑龙港运东水系仍为重度污染,三成以上河流水质仍为劣Ⅴ类。扎实推进碧水保卫战,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防治水污染。

  记者看到,修订后的条例列出专门条款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规定,明确了重点流域要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限值标准。如条例第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防治标准加严的同时,河北对监管措施也进行了加严。何书堂向记者介绍说,条例本着优先保护饮用水的原则,明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这一规定严于国家法律的饮用水保护措施。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条例明确了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等十种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罚则。

  何书堂说,采取最严格措施治理突出水污染问题是河北立法的宗旨。比如,在工业废水治理中,条例明确规定,工业园区没有同步建设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实施园区限批,并撤销其园区资格;在黑臭水体治理中,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整治,予以逐步消除;在纳污坑塘整治中,有明确责任主体的,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整治。

  提高违法处罚下限,明确按日计罚

  条例经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两届三审最后高票通过,每次修改都不同程度地加严了处罚标准,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及超总量排污,利用渗井、渗坑、暗管排污以及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为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河北新修订的条例将这类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提高到了2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

  在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方面,未按规定开展水污染监测和数据保存的,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正常运行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未公开相关信息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金额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河北新修订的条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并提高了处罚下限,第一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同时,条例还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提高违法处罚下限,使条例在惩戒环境违法行为上更具震慑力。记者粗略对比发现,条例的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法律责任规定,都较水污染防治法处罚金额更高。

标签:条例;地方性法规;履职;污染物;创新监管方式;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违法行为;生态补偿机制;水环境质量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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