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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8-06-07 09:18:52 来源:湖州日报 记者 胡熠烨

  问:固体废物处置实行何种付费原则?
  答: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有哪些标准?
  答: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问: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要如何防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问: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何种原则?
  答: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问: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如何防治?
  答: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问:发现问题如何查处?
  答: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标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主管部门;生活垃圾;环境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城乡生活垃圾;付费;处置;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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