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在海南省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已成为大气污染主要来源。必须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从立法层面固化相关防治措施,以确保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伍晓红介绍说。
海南对污染物排放大、污染严重的车辆从严监管,提高环境准入要求。《规定》提出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明确提出进行燃料等产品质量及汽油蒸气压指标监管。海南省常年温度较高,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针对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适用更加严格的法律处罚标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增处罚代码“7099”,将原处罚金额由100元提升至500元。据此,海南省成为全国首个公安交管部门新增尾气超标处罚代码且加严处罚的省份。
海南省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对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于进行环保排放检验;在强化在用车监管方面,《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下一步,海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推动机动车结构升级、加强在用车排放达标监管、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动落实《规定》相关内容,削减海南省机动车尾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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