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污染生态环境,不仅要受罚,还要赔偿。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金额高达35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且湖州市长兴县法院依申请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至此,该案件不仅是湖州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也成为浙江省范围内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杨某等14人利用车队,多次将垃圾装运到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老虎洞村亚太项目南侧山体脚下实施倾倒。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倾倒的垃圾及渗滤液中含有铅、锌、铬、镍等重金属,扩散至周边,使得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为此,杨某等14人均依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且当地政府开展了大量垃圾处理及土壤修复工作,共花费了354.945万元,包括防止污染扩大、垃圾清理、现场数量勘测、土壤污染调查以及受污染土壤处置等费用。
破坏生态环境,不能一罚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谁污染谁埋单,谁破坏谁治理”?2018年5月,浙江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引入磋商制度,通过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主体等平等对话,平衡各主体的利益,从而破解“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
该案件正是通过引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在长兴法院的见证下,赔偿权利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赔偿义务人开展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签约当天,14名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款101万元。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就赔偿款后期履行方式作出约定,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今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兴县法院行政(环资)庭庭长鲁骅告诉记者,“磋商先行,司法保障”这一做法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的一种表现,不仅弥补了强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的短板,更是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法理念,让损害者承担责任,让青山绿水得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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