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该县首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7年11月份以来,王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莒南县相沟镇驻地刘某某的大院内建设利用危险废物为原料的炼油厂并招聘炼油工人张某某、刘某某、耿某某、张某等6人非法炼油牟利。
其中,朱某某、高某某负责向王某某提供炼油原料危险废物废油土、废油沙,王某作为技术员带领工人炼油。
至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王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油土、废油沙400余吨炼油,提炼出48.5吨油对外销售牟利,炼油后的剩余蒸馏残渣343.979吨,未处置的废油土27.72吨、废油沙20.89吨。
经莒南县环保局检测认定,该废油土、废油沙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经莒南县环保局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该非法行为造成的环境直接损失及治理费用进行评估,修复费用为23.6万元,危废处置费用2158238.5元。莒南县环境保护局支付本次鉴定评估费49794元。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起案件的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11月13日起诉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25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1名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年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并处12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金。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求全部获得了支持。
目前,23.6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及49794元的鉴定评估费用已缴纳完毕,危险废物正在处置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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