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现年62岁的成某系湖北大治人,早年在大治务农。两年前,应聘到青田一家磨具标准件有限公司上班,专职负责该公司的污水处理工作。
按理说,有两年污水处理工作经验的成某如果一直循规蹈矩,严格按照污水处理流程来走的话是不太可能出现污染环境的事情。然而,他却为了贪图省力,节约作业时间,将未处理过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里面,造成环境污染。
“这是我第一次偷排污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我真是糊涂啊。”庭审中,成某懊悔地说道。
事发当天,也就是2018年6月29日,成某和往常一样在处理污水。当时,车间的负责人张某告知成某6月30日要更换污泥压滤机,并要求他在29日当天处理完剩余污水。
当日晚上8点左右,成某看这个污水处理太慢,便用皮质软管把污水处理池里面的污水抽到池子南边底下的雨水井,再通过雨水井的雨水管道排放出去。
大约排放了40分钟左右,成某的非法排污行为被青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对排污现场流经地点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该软管内残留液总铬项目测值为68.5mg/L,污泥堆放处西侧雨水井内残留液总铬项目测值为9.66mg/L,破乳沉淀池内废水总铬项目测值为5.72mg/L,均超过《污水排放标准》总铬一级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在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过程中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此,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含铬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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