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昌县环保局查处一起车辆报废场地无任何环评审批手续、车辆拆解产生的废机油从地面渗排案,重罚并依法将2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回顾:新昌县一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于2017年10月在南明街道大洋山村大沿自然村废石料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车辆拆解回收生产项目,未配套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进行车辆拆解。该公司在拆解发动机后收集发动机废机油的过程中,部分废机油从无防渗防漏措施的地面无组织渗排,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有毒害性和易燃性,废物代码为900-214-08(T,I)。
案件分析: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废机油渗漏外排环境”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29.69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废机油(危险废物)渗排环境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毒害性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毒害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县环保局将该公司该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县公安局已对2名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在县环保局查处期间,该公司已停止车辆拆解,将废机油和废旧电瓶置于密闭的集装箱内堆放,并设置了危险废物标志标牌。
相关链接:哪些常见的废液属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却又容易被大家忽视呢?
汽车维修类:废机油等;
表面处理类:废酸液、废碱液等;
机械类:废机械油、废皂化液、废切削液等;
电镀类: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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