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环保频道 > 即时报 正文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宁波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望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8-08-25 09:17:07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吴向正 实习生 徐丹青

  昨日,《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等工作有望有法可依。

  近年来,宁波市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对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设施不完善、收运作业不规范、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确立等问题,急需立法予以推行和解决。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从固化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角度出发,决定把《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项目,并计划提交明年初的市人代会大会审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条,对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基本标准、部门职责分工、分类投放管理、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分类处置管理、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引导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作为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基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类别,并向社会公布。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必须作单独的类别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尽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十九条规定,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分类收集、运输。农村地区产生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分类收集、运输。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综合经营企业,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置;易腐垃圾由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采取循环利用等方式处置;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置,或者由卫生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置;装修垃圾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采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或者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处置方式,但因应急情况处置的除外。

标签:生活垃圾;处置;分类;分类管理;人大常委会责任编辑:朱斌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新闻热线:0571-85310331 网站电话:0571-85361818 网站总监:庞世豪 
服务百姓、贴近政府、打造权威媒体。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