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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8-08-16 16:32:11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 温香彩

  俗话讲“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监测数据出现问题,不仅会误导治污决策,也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打击公众对于治理污染的信心。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然而,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却屡有发生。因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而被问责、约谈、判刑,屡见报道。有的是偷梁换柱,篡改伪造监控数据;有的是搞“阴阳台账”,两本数据哄骗人;有的是暗度陈仓,偷换样本蒙混过关;有的是围着监测点“治污”“戴口罩”、喷水雾无奇不有。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国家对各地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出于考核的压力,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干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临汾、西安的监测数据造假案皆属于这种情况。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临汾的数据造假有国家购买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参与,用专业的技术手段造假数据。

  除了政治站位不高,缺乏责任担当等个人因素,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影响监测工作进行的主要障碍还有一系列机制、体制因素:

  一是缺乏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目前环境监测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滞后,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一些法律法规中环境监测工作界定出现交叉,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部门行政指令规范,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是缺乏对社会监测资源的监管制度。2015年以来,大气和地表水国控网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其运行维护工作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而完成的。可以说,这为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的企业开辟了一个较大的市场。但目前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缺乏法律支撑。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授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目前,仅能由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法的授权对取得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等环节开展监管。对于环境自动在线监测和影响环境监测数据的布点、采样等关键环节出现的弄虚作假问题,则由于其超出了质监部门的执法边界而难以进行查处。此外,一些第三方监测机构投入不够,硬件设施不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技术人员的流动性强,检测能力不稳定;工作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篡改实验数据;无序甚至恶意竞争,中标价明显低于成本支出等都影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是环境监测机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存在职能交叉。在各省的监管实践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境监测机构问题,只能移交质监部门进行处理,且缺少相应的移交和反馈机制。因此,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只能联合质监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监管工作的灵活性、覆盖面难以保证。

  四是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不足。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在实际工作中承担许多行政职能工作,但其职能配置却一直作为行政部门的技术支撑,监测执法监管能力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大多是从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中抽调力量,缺乏一支稳定的行政监管队伍。此外,部分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用于环境监管工作的现场监测设备投入少、维护少、更新慢,硬件水平有待提升。人员和设备的不足,制约着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为切实破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建议: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执法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测预报等职能的政府属性和执法地位。尽快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通过立法赋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管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权和环境监测专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管理权,为开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厘清部门权限,明确环境监测事权,授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测机构的统一监管。现阶段,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质监部门明确各方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和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计量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弥补现有体制之漏洞。

  三、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能力。

  依托其已有的环境监测技术力量,加强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一支稳定的基层环境监测执法队伍,保障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大对基层环境监测执法所需现场仪器设备的投入,并同时建立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的调查取证程序和移交反馈机制,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的规范性。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确定的行动是专项检查,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

  (温香彩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物理环境监测室主任)

标签:生态环境;环境监测;监测;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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