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桥环保分局接到举报,在路桥区蓬街镇新红村查获一起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擅自建成清洁砖项目并投产案,生产废水通过渗坑渗漏形式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经监测分析,该加工场内水坑总铜浓度1.3mg/L,超过综合污水排放标准(0.5mg/L)。
当事人王某通过渗坑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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