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我们迫切需要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的理念、原则、目标和要求,建议尽快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代表王金南、张天任和全国政协委员李朋德、潘碧灵纷纷就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提交专门的议案提案。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时机已经成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党章,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时机已经成熟。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是构建和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的迫切需要。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各地和各行业,其建设人人有责,成果人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上。”王金南认为,我们迫切需要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的理念、原则、目标和要求,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为切实构建完整、协调、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宪法中都有重点阐述,近年来,也出台了不少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法规,但还缺少一部统领性、专门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 张天任认为。
“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立法,分散在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环境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由于缺少专门性立法,在实践中造成一些困扰,如生态保护的协调性和衔接性不足,部门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某些领域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立法层级低、立法碎片化等问题。”潘碧灵说。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是对现有部门和地方法律规章进行生态化改造的迫切需要。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使之作为专门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改造,使其与专门的生态文明立法一起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李朋德说。
地方立法实践,发挥了很好的“试验田”作用
地方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方面的先行先试,发挥了很好的“试验田”作用。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用“红线、警戒线、高压线、安全线、基准线”五线,有力地促进了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
浙江省湖州市在2015年7月施行《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标准化体系、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
福建、浙江、新疆、青海,以及杭州、厦门、珠海等地的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相关条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些探索和实践对国家层面的立法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立法全过程
“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制定的全过程。”张天任认为,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三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四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五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王金南建议,“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部署,《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要与推进绿色发展相结合,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相结合,推进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与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相结合,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与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相结合,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
李朋德建议,进一步加强党内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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