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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逐渐增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难等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修复执行机制急需完善

发布时间:2018-03-07 09:18: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 王琳琳 张聪

  环境修复执行是环境公益诉讼成果能否最终有效落实的关键,在建设美丽中国的新征程中,如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有效作用,如何建立和完善环境修复执行机制,急需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和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绿世界控股集团董事长宋青呼吁,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修复执行机制。

  相关法规不完善

  影响环境修复执行效率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施行以来,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日益成为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有力司法武器,成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推进,在先行先试的省市区域相继有不少案件已进入执行环节,随之而来的环境修复执行问题也日益凸显。

  《民事诉讼法》是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仅限于诉讼主体内容,对执行缺少明确规定,仅涉及执行款落实环节,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执行环节中所需的对环境修复方面的规定。宋青认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影响环境修复执行效率。

  “相对于其他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除具有公益性外,其环境修复执行阶段更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时限性等特征,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执行内容等相关规定的缺位,将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效率,不利于执行环节中环境修复的最终有效落实。”宋青说。

  企业运营和部门监管存在不足

  削弱环境修复执行效果

  宋青指出,企业运营不规范,也导致环境修复执行存在隐患。对环境修复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质量监管分属住建和环保等不同部门,尚需统筹协调。

  由于缺乏对应的行业标准和造价规范,以专利产品保密为由,不同企业针对同一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报价可能相差悬殊,因信息不透明、专业性强等原因而很难作出有效判断。污染企业与环境修复企业可能互联互通,影响污染鉴定、环境修复的客观性、公正性,致使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执行隐患增多。

  “部门职责不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环境修复执行的成效。”宋青认为,环境修复执行需要经历原告申请、法院落实、环保检测验收等多个环节。若是由环境公益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力量薄弱的问题客观存在。

  同时,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雷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尚未建立有效机制将环境修复执行到位。司法程序与行政执法界限也较为模糊,衔接不畅,环境修复执行工作较为被动。

  创新操作模式

  协力推进环境修复执行

  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特性,有专家学者认为,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推进环境修复执行到位;检察机关应同步加强检察监督,严格确保专款专用;环保部门应发挥专业优势,跟踪参与,为环境修复执行提供专业保障。

  在环境修复执行模式方面,宋青建议针对环境公益诉讼达成民事调解的执行,在被告自愿履行公益诉讼请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在环保部门监管下的被告自动履行模式。由被告选择具有专业环境修复资质的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给予专业指导,所属地方政府同步督促企业及时将环境修复责任落到实处,消除污染危害及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以满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落实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

  “若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则可采用公选第三方企业替代修复的执行模式。法院联合环保部门建立专业的环境工程招投标代理人、环境修复企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等信息

  库,从中公选第三方企业替代修复,履行诉讼判决。”宋青说。

  去年4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钟山区大湾镇人民政府违法堆放垃圾污染环境一案经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大湾镇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垃圾堆放场的环境治理工作。记者近日了解到,判决后,法院多次联系大湾镇人民政府就其履行判决要求进行督促、指导,检察院也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从而有效推进了垃圾堆放场的科学整改,缓解了环境污染影响。

  制定实施细则

  完善环境修复执行监督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其目的不在于打官司,而是通过有效执行来修复环境。”宋青建议选取环境公益诉讼试点省市,探索制定环境修复执行规章,明确执行款项和环境修复工作的细化落实准则。同步加强立法调研,健全执行机制,完善执行监督,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出台相应立法建议或司法解释建议。

  “重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形成能够满足环境修复执行现实需求的评估能力。规范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独立性,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宋青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宋青建议在财政或环保部门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将公益诉讼所得赔偿款全部纳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将环境修复执行落到实处。


标签:修复;执行;环境修复;环境公益;相关法规;诉讼;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环保部门;影响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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