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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再添制度保障

对重大疑难案件将联合调查

环保部门重点查污染事实,公安机关注意控制现场

发布时间:2018-02-14 09:58: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 李苑 通讯员 李睿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获悉,2017年南通全市立案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77人,同比上升283.3%和284.9%。随着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如何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顺畅,南通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一直在探索。前不久,南通专门出台了《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尝试破解这一难题。

  在调查流程上,明确协助函的衔接形式

  《办法》对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在两部门各自职责的基础上,我们注重结合两家优势,实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措施全面和环保部门专业技术水平的丰富配合。”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华军介绍说。

  《办法》第十条明确,对重大疑难案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可进行联合调查,环保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两部门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对案件调查流程,以及具体衔接方式上,《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主要是明确了协助函的具体衔接形式。《办法》第七条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或出具《协助函》,公安机关接到同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协作请求,应当积极协配合,给予支持指导,必要时提前介入。”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李睿说。

  《办法》还明确环保部门在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协助时,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联络员电话等形式联系公安机关,并于3日内补办《协助函》等手续,公安机关接到环保部门紧急协助请求时应立即出警协助。

  在办案程序上,明确提前介入的情形

  “哪些情形需要公安机关乃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也是一个纠结的点。《办法》明确了七种情形: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二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是通过暗管或者利用渗

  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四是经初步评估当事人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的;五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六是涉嫌犯罪,且犯罪证据可能被转移、销毁或灭失,需要立即采取固定证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或可能逃匿,需要公安机关立即采取侦查手段或强制措施的;七是因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李睿介绍说,对于相关案件的移送,《办法》在程序上也进一步明确,便于操作。

  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为例,《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环保部门发现案件后,应当核实情况并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移送案件时应当通过“两法”衔接平台予以登记,并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移送案件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在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看来,越是在污染问题严重的时候,越是要加大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威慑力。

  陆志鹏说,从一些个案、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公安执法的最大优势在于威慑力。现在环保入刑给了公安部门“尚方宝剑”;相关解释、办法的出台,让环境司法的笼子越织越密,公安机关要用好这些法律武器,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压倒性态势。环境执法的最大优势在于专业性,各级环保部门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在环境执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希望今后以垂直管理等改革为契机,更加有效地开展异地执法、交叉执法,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效果。

标签:环保部门;调查;公安机关;执法;犯罪案件;排放;犯罪嫌疑人;南通;环保局;环境执法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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