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设置禁渔期,禁止或限制捕捞海洋水产活动,目的是保护海洋水产的正常生长、繁殖。违规进行作业,必将遭到法律的惩罚。
2017年8月初,梁某将其所有的登记为灯光敷网作业的浙路渔88812号渔船,改装成单拖网设备,并自任船长,雇用了轮机长陆某和7名江西籍、湖北籍船工,于2017年8月8日至20日期间(2017年5月1日至9月16日12时为禁渔期),驾驶浙路渔88812号拖网船至禁渔区线内,用作业网最小网目尺寸26毫米的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2017年8月20日,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温岭松门海域登临检查梁某驾驶的渔船。经测量,该船作业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6毫米,违反农业部相关规定,为禁用工具。梁某、陆某因此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该案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陆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梁某、陆某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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