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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环境监测改革严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2017-11-30 08:40:41 来源:湖州日报 ​通讯员 邵学红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就深化环境监测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意见》通过改革创新,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有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意见》要求健全机制,减少行政干预。一是构建责任体系。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约谈的地方,要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要求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意见》提出: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二是落实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出具证明作用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定证书。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加大检查力度。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要求两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严格依法处罚。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国进一步深化环境监测改革、理顺环境监测体制、解决环境监测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标签: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监测机构;意见;约谈;惩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编辑: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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