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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修改废止五十件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06-24 14:18:41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郄建荣

  生态环境部昨天透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
  记者注意到,废止的47件规范性文件中时间跨度非常大,从上个世纪的1987年到2018年的都有。
  在宣布对这5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或修改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公开了这50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其中,废止的47件包括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等。
  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则包括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生态环境部指出,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标签:规范性文件;废止;生态环境;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污染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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