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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发布时间:2019-06-22 07:33:07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吴向正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日前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会上介绍,本次《规定》修订,坚持有重点、有突破,不搞大而全,追求好用实用,结合宁波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着重对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鼓励排污企业合作共建排污设施、有效管理影响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查处冒黑烟车辆、规范餐饮油烟排放、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市民对各类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反应较为集中。为了加强对夜间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施工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作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否则将依法查处。为了加强对广场舞、家庭装修等情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为了有效整治超标排放车辆,《规定》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针对我市目前部分餐饮商家与周边群众矛盾较多的情况,《规定》规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并要求在建设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尽量减少餐饮油烟对居民的影响。    

  会上,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负责人就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标签:宁波市;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油烟;生态环境;餐饮业;机动车;修订;电钻;环境噪声污染;交通管理部门责任编辑: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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