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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 德清县综合执法局成功办结线上首例行刑衔接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14:16:50 来源:浙江在线 通讯员 王荣超 闻旭萍

  浙江在线11月1日讯(通讯员 王荣超 闻旭萍)近日,德清县综合执法局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联合公安、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强化联动合力,开展基层实践,全面发力双向衔接,以数字赋能,成功办结线上首例行刑衔接案。

  10月20日,德清县公安局将一起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移送给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增和动态更新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德政发[2022]22号)的规定,于10月25日通过执法监管数字平台向德清县综合执法局发起线索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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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德清县综合执法局接到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起的非法狩猎违法线索后,立即启动执法程序,线上指派属地洛舍执法中队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从浙政钉接到指派命令,迅速反应,整理案件线索,开展案情研判。针对案件中疑点难点,洛舍执法中队通过执法监管数字平台执法协作模块,向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起协查协办、联合会商。两部门共同依法评定猎获物价值,明确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标准。德清县综合执法局最终作出对陈某非法狩猎案处予猎获物2倍价值的罚款,并将处罚结果线上抄告抄送至相关部门。  

  德清县综合执法局本次成功办结线上首例行刑衔接案,充分依托了“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形成了线索移交、协查、会商到立案、处罚全流程数字化闭环,实现了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是跨部门、跨领域多部门协作机制与“两法衔接”探索的生动实战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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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节选)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湖政通〔2020〕4号)(节选)

  禁猎区。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禁猎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外,全市还将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猎枪、改造的射钉枪、张网、弹弓、弓弩、弹簧套、长竿等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麻醉、红外成像、激光瞄准、仿鸟鸣及其他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式和方法猎捕。

  禁猎对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标签:责任编辑:仲瑶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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