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买了房子,本来是高高兴兴的事情,临海陈某却将中介告上法庭,原因是买到手的房子和中介当初介绍的不一致。
家住临海乡下的陈某夫妇,为了子女读书准备在临海城区买房,两人找到了曾给亲戚介绍购买房屋的临海某房屋中介公司,觉得给亲戚买过房,比较信任。2017年10月份,房屋中介打电话给夫妻两人,称临海某地段房屋带车棚可以停车,在现场,中介指着套房下面2个铝合金卷帘门房屋,说车棚是其中之一,面积15多平方米,夫妻两人想当场进去看看车棚,中介说车棚钥匙不在,且里面堆满杂物。陈某看中铝合金卷帘门车棚轿车能进出,是室内车库,遂决定购买该套房屋。在被告中介公司的撮合下,陈某付款办理按揭手续,购买了该处带车棚房子。
谁知付款后交房时,陈某发现房产证平面图中的车棚坐落不是铝合金卷帘门车棚的位置,而是位于转角,现场看到车棚隐在狭窄的小铁门里,轿车无法进入,无法作车库用。陈某问中介介绍时为何隐瞒事实,中介称自己也不清楚。陈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起诉到法院要求不支付中介费用,并且让中介承担车棚不能当作车库使用的损失15万元。
被告该中介公司答辩称,陈某要买房,通过中介联系房源,中介将房源提供给陈某,并通过中介购买了房屋,理应及时支付中介费用。陈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前能够查看而没有向卖方核实车棚的实际情况,合同履行后也没有向卖方提出过车棚的异议,故其主张的“车棚价值损失”不能归责于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转让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经履行,陈某没有主张该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陈某已经取得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告中介所促成了该合同成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陈某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中介费并驳回要求支付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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