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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查处一起 非法加工销售河豚鱼案

发布时间:2021-05-08 15:22:02 来源:台州日报 作者 郑红

  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河豚肉,竟然有人在偷偷地处理加工,并打算对外销售。近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将当事人林某某移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3月19日,该局接到线索举报,大麦屿某小区有人在偷偷加工销售河豚肉。执法人员立即对线索中提到的小区车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林某某正在处理河豚鱼,具体工序为切除鱼头及内脏、去皮、均匀切开鱼肉、平铺晾晒,并打算在加工完毕后对外销售。

  因该当事人行为涉嫌非法加工销售河豚鱼,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林某某于3月19日以2.2元/斤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入河豚鱼。经现场清点,其车库内放有河豚鱼(处理掉鱼头和内脏)61.8千克、河豚鱼肉(处理好,平铺的)6.3千克、河豚鱼头部和内脏86.5千克,车库外空地上放有河豚鱼(未处理,整鱼)557.5千克。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买的河豚鱼尚未对外销售,预估违法经营额约2100元。

  随后,执法人员对查获的河豚鱼进行取样送检,其中用于鉴定和检验1.2千克,备样1.1千克。

  3月23日,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涉案河豚鱼为黄鳍多纪鲀(也称黄鳍东方鲀)。3月30日,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河豚的河豚毒素检测值为12.65μg/kg。

  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大麦屿所副所长李青青介绍,涉案河豚鱼经鉴定为黄鳍多纪鲀(也称黄鳍东方鲀),不属于《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所称放开养殖的2个品种,属于国家禁止加工经营的有毒野生河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林某某加工销售的河豚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数量达712.1千克,可以被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河豚虽肉味鲜美,肉质细嫩,但其卵巢、肝脏和血液等均有剧毒,尤其在繁殖期毒性更强,鱼肉处理不当则会变成一道“来自地狱的美食”。每年春、夏季是河豚鱼中毒的高发季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民切勿食用来源不明的鱼类及鱼类内脏等。若发现违法加工、销售河豚鱼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

标签:河豚;销售;市场监管;玉环;内脏;鱼肉;执法人员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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