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取得成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人民事责任的,可以认定为特大公益诉讼案件。、
从案件性质和影响力两个方面来确定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
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标的大小、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客观标准,《规定》列出了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
根据《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公益诉讼重大案件: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海洋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范围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数量较大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损失难以认定,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较大公益诉讼案件: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赔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办理具有创新性,在全国产生积极影响的;案件办理推动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被最高检、省委、省政府采用或者转发的;获评“两高”、国家部委等指导性案例、精品案例、典型案例的;获中央领导或者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等。
此外,《规定》所指“经济损失”,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鉴定、评估等费用。
《规定》所指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更加聚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
据了解,《规定》也是全国首个规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糜方强介绍,出台《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规范工作标准,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在全面强化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工作注意力和精力要更加聚焦那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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