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强化了约谈问责条款,并增加了对数据造假情况的处罚措施。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当月、当季考核得分直接定为零分。
据悉,目标任务完成率是《办法》新增加的考核项目。其中的“目标”,指的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改善率目标。之前施行的《办法》只有现状浓度和改善幅度两项,区县、乡镇只是和“别人”比。现在增加了目标任务完成率,那就不仅是要和“别人”比,也要和自己比,更有利于促进全市生态环保工作。
同时,《办法》强化了约谈问责制度,并特别增加了对数据造假情况的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两位且6项指标中有3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10位的,将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两位且6项指标中有4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5位的,将对区县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10位的,对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5位的,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办法》还明确了认定为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形,包括非经许可进入监测站点及周边,人为干扰监测数据;非客观原因故意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断电断网;委托或授意运维管理人员篡改伪造数据等。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外,当月、当季考核得分直接定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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