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18条规定和责任清单,进一步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助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委政府带头,实现“纵向到底”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力推进,党委政府带头是关键。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党委,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要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等。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此外,《规定》还把职责一直延伸到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明确规定镇街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要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责任全面厘清,做到“横向到边”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界的齐抓共管,既做到共同发力、形成合力,又能确保权责明晰、各司其职。
《规定》首先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大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并以列明环保责任清单的方式,划定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以及各党委政府部门的生态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真正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为此,《规定》用超过3/4的篇幅详述各级各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不仅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职责一目了然,而且省直37个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也是权责明晰。省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省发改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
《规定》在“大生态环保”的格局下,以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各方面的工作职责,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横向到边”。
多方监督追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规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建立并实施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其中县级以上党委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保责任的,《规定》明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还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省委组织部中加入了“监督”职能,督促各级各部门生态环保工作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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