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举办了首期“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培训对象是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会上,如何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建议,成为生态环境部门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对生态环境部门而言,检察建议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建议。
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检察建议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案件止步“打算解决”,只在办理回复中说明了工作措施,但具体问题尚未得到实质解决。二是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或处罚措施,但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彻底制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三是案件虽然当时得到了解决,但事后又出现反复;虽然解决了检察建议指出的具体问题,但没有举一反三对同类问题进行整改等。
针对上述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辉建议,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履职,认真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建议,使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止于检察建议,而不进入诉讼。
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应以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运用或穷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应依法、及时、全面、规范、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各种措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办理。“依法”是指,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部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存在法律和专业知识缺失的问题,导致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及时”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之后,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全面”是指全面整改,对同类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对检察建议中列出的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要及时进行移交。
笔者建议,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在生态环境局设立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同时,组织人员对上年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而且要实事求是、实地去看,一件一件审视。如果发现虚假整改或问题回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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