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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本月起实施

小长假期间,18张罚单护“美丽”

发布时间:2019-05-06 09:11:26 来源:湖州日报 记者 史舒频

  “你随意堆放废弃的石板边角料,经测量,占地面积约12.5平方米,涉嫌违反《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现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5月1日早晨6时,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妙西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妙西镇妙西村堂子湾25号东侧空地有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环节,确定涉案人员为彭某,执法人员立刻制发《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彭某在1小时内自行整改完毕,并进行行政处罚。
  这是《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实施以来全市首张罚单。据介绍,《条例》自本月起实施,小长假期间,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2起,行政处罚18起,违法案件涉及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侵占垃圾分类设施,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
  记者获悉,《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农村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管线架设、产业发展要素瓶颈等问题,创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规定,推动湖州美丽乡村建设步入有“法”可循轨道。“在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基础上,将执法范围下延至美丽乡村。《条例》的实施,不仅为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表示。
  根据《条例》规定,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不仅依法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规定了村民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这既能调动全体村民的积极性,共建共享美丽成果,也为村里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美丽乡村建设一定会事半功倍。”妙西镇妙西村党总支书记陆文江说。


标签:美丽乡村;条例;罚款;建筑垃圾;湖州市;生活垃圾;行政处罚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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