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环保频道 > 即时报 正文

鄞州垃圾分类 全面进入“强制时代”

发布时间:2019-04-24 08:52:15 来源:鄞州日报 记者 朱东 包静琴 摄影 史久阳

执法人员检查写字楼内垃圾分类情况

执法人员在餐饮店宣传、落实垃圾分类情况

南部商务区大厦内在明显位置摆放垃圾分类宣传海报

执法人员检查大厦内食堂、餐饮店厨房垃圾分类情况

  随着《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出台,鄞州的垃圾分类已经进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强制时代”。

  从2014年开始试点以来,鄞州的垃圾分类已经走过了6个年头。在过去的6年间,全区上下围绕“扩面、提质、减量”三大任务,全面抓精、抓细、抓实各项工作,着力打造垃圾分类的“鄞州样板”。

  截至目前,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95.3%,累计有376个小区27.6万户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2.6%;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国有企业垃圾分类覆盖率100%;全区垃圾分类精准率63.7%,市民垃圾分类知晓率94%,共收运厨余垃圾7.4万吨,有害垃圾7.01吨,玻璃1102.5公斤,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4.25%,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9%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但是从区垃圾分类办不定期的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情况来看,生活垃圾混收混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出台,鄞州的垃圾分类已经进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强制时代”。

  推进垃圾分类 考验执法能力

  今年是全省垃圾分类“三年大变样”的攻坚之年,我区将立足“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这一总风向标,做好“六强”文章(强前端、强合力、强队伍、强保障、强督查、强示范),力争实现“四全”目标(全域覆盖、全面提质、全程规范、全类提升),努力形成“三参与”(全民参与、自觉参与、精准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全区垃圾分类水平整体上台阶,实现城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相关企业垃圾分类覆盖面80%以上,市民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5%以上。

  这个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我区的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区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处罚有没有效果、执法有没有足够人力、执法标准能否统一等这些后续工作,比立法本身难度更高,甚至也可以说更重要。

  我们总说“法不责众”,假如执法标准力度不一,那么条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反而折损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在不少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在澳大利亚,如果上门收集垃圾,家庭没有分类,或是分类不到位,政府有权拒绝收集。而在瑞士,分错一次,住户将被处罚50法郎。

  但这些国家拒收、罚款的前提,是挨家挨户直接上门,责任一对一,谁出问题谁负责。而国内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很多小区同一个楼道共享一个或几个垃圾桶,有人乱扔,怎么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站岗”方式进行监督,这是一个办法,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借助“智慧城市”建设的力量,实现道路、小区视频监控资源的共享,通过大数据来监督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的各个环节,也是一种办法。这就需要我们在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中,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考验执法智慧。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今年将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准绳,强化执法部门的业务能力和信息互通,落实管罚联动机制,将激励和引导结合起来,将管理和执法结合起来,加强垃圾分类执法保障,提高垃圾分类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严厉查处一批垃圾分类典型违法行为,严控“混投、混集、混运”。要求物业企业和厨余垃圾收运单位签订《规范收运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混收、混集、混运行为进行媒体曝光、行业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严格执法,予以处罚,做实分类“最后一米”。

  同时建立和完善垃圾直运模式,淘汰人力三轮车,升级为新型环保车辆,增加收运作业频次,减少生活垃圾停留时间。开展“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试点工作,创建具有鄞州特色的“全品类、全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的绿色智慧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27家单位和个人收到罚单

  4月12日,某公司在未进行垃圾分类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创家园中海国际社区二期5幢旁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其他垃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4月17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700元的罚款。

  如果说数百元的处罚无关痛痒的话,那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连开出两张万元罚单,则彰显了我区执法部门对垃圾分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

  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常青藤小区内部的一个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而某物业公司则在城市印象内后田垟巷26号前的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这两起垃圾分类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都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这两家单位分别开出了1.225万元的罚款。

  统计数据显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进社区120余批次,劝导纠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近1000余起,分别对物业公司、相关个人等进行行政处罚,仅今年就有27家单位或个人收到了相应的罚单。该局法制科有关负责人说,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案例解读一

  生活垃圾混收混运

  3月17日上午8时,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常青藤小区内的一个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单位作出1.225万元罚款的处罚。

  3月31日下午2时左右,某物业公司在城市印象内后田垟巷26号前的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样对该单位开出了一张1.225万元的罚单。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说,此类违法现象性质最为严重,源头垃圾分类做得再好,在收运过程一混装,就前功尽弃,因此开出上万元的罚单很有必要。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解读二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4月1日临近中午,属地执法中队在阿拉好菜场某小吃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厨余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桶内有厨余垃圾。执法队员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4月1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4月1日下午,居民李某在未分类的情况下,擅自在永泰花园中心广场厨余垃圾桶内投放其他垃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同样处以100元的罚款。

  4月12日上午8时,某公司在未分类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创家园中海国际社区二期5幢旁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其他垃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单位处以700元的罚款。

  垃圾分类需要从源头抓起,源头垃圾不分类,垃圾分类工作就无法持续深入推进。有执法队员告诉记者,此类现象在他们日常巡查中较为普遍。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解读三

  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

  3月30日下午2时,某物业公司被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幸福苑小区内存在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清洁不及时等情况,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单位处以700元的罚款。

  4月1日上午9时,某物业公司被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东柳坊小区内存在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清洁不及时等情况,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单位同样依法处以700元的罚款。

  区垃圾分类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违反相应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绝大多数的住宅小区来说,物业公司就是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但有不少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垃圾分类是居民自己的事情,垃圾分类只是一项政府面子工程,事不关己则高高挂起。监督管理的缺失,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

标签: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城镇生活垃圾;执法;分类管理办法责任编辑:陈秋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新闻热线:0571-85310331 网站电话:0571-85361818 网站总监:庞世豪 
服务百姓、贴近政府、打造权威媒体。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