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的通知》,继续在沿海地区择优支持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
《通知》明确了申报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在影响海洋生态安全格局的核心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和生态问题突出的关键区域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对符合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坚持陆海统筹,修复管控相结合开展工作,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效果较好,资金筹集充足合理,不会形成隐形债务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予以优先支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涉及的地区另有支持,不参加此次申报。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海岸带生态修复、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海岛海域生态修复3个方面工作。
海岸带生态修复包括对受损自然岸线进行整治与修复,采取护岸加固、海堤生态化建设等手段,有效提升岸线稳定性和自然灾害防护能力。通过清除岸线两侧违法建筑物和设施等,恢复海岸线生态功能。
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包括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因地制宜种植红树林、碱蓬草、柽柳等植被,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疏通潮沟、增加纳潮量,遏制滨海湿地退化的趋势,提高滨海湿地功能。
海岛海域生态修复包括以提升海岛生态功能为核心,开展海岛和海域保护修复,实施自然生态系统保育保全,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及生境保护、权益岛礁保护等。
《通知》要求,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应明确细化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分年度资金预算以及资金保障等内容。各地应遵循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突出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功能,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气候差异、经济状况,避免盲目跟风、照搬照抄的生态修复工程。要宜滩则滩、宜荒则荒,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择优申报两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计划单列市可单独参加申报。中央财政按照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总额不超过4亿元,一般地级市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标准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规模根据海岸带整治修复长度、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海岛整治修复面积、工程投资总额等因素确定并分年下达。中央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建设,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通知》要求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管、指导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入选城市应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坚持陆海统筹,将海域污染治理、围填海管控、海洋生态修复等与陆源污染治理防控有机结合、整体施策,建立健全运管维护等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实施项目持续发挥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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