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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意见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

合力打出污染防治攻坚“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9-01-24 09:14:56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 陈媛媛

  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报记者就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采访了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司法部等相关负责同志。

  公益诉讼是环境司法的突破口

  随着新环保法施行,以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我国正式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一年多施行,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量大幅上升,在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全面的参与,融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支持、监督和保障功能,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最好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生态环境部一位官员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检协作日益密切,在国家层面逐步实现无缝对接。双方通过共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共同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对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在研究制定《意见》过程中,主要坚持问题导向、协作共赢、规范执法三项原则,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顶层设计,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多方联动破解难题。

  《意见》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和应诉的有关规定,更多的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相关流程进行了规范,比如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等。

  103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省级审核

  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时,司法鉴定难、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一个瓶颈。

  《意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鉴定委托难等问题,适当吸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检测机构,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针对鉴定规范不明确、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意见》加快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等工作,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强

  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的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畅通联络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设。

  为给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出技术保障,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为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司法部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与“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等。同时,还与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工作。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告诉记者,目前司法部确立了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格局,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下一步,司法部将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推动尽快出台收费标准。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3家,鉴定人1900余名,基本实现了省域全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及时、有效和全面是判断是否履职的关键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锦屏县环保局因在2014年8月5日~2015年12月31日未对鸿发、雄军等7家企业停产整改及时进行督促与检查,被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告上法庭。

  检察机关连续发出3份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履职。锦屏县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没有依法履职到位。最后,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大量案件线索。

  2016年~2017年两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已完成对全国31个省份的全覆盖。2018年对河北等20个省(区)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公开通报103个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的典型案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例中存在党政部门失职行为问题,符合案件移送条件。

  针对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标准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意见》明确了三个原则性标准,即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主观上有整改意愿,积极实施履职行为,但由于受季节气候条件、施工条件、工期等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或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整改完毕的,不能一概认定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胡卫列说,最高检下一步将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研究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实习生卢然对本文亦有贡献

标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最高检;司法部;检察机关;环境司法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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