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近日,绍兴市环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竣工噪声和固体废物环保设施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对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要求。
据了解,2018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建设项目水、气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但噪声、固废环保设施,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前,依然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市环保局最新发文进一步明确,噪声和固体废物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同时验收监测(调查)服务费由环保部门承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仍需自主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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