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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要成为农村环保的参与者

发布时间:2018-09-23 10:17: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赵晔

  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作为、广泛参与,才能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才能使得乡村既有绿水青山的“颜值”,又有“金山银山”的价值。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单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农村居民作为农村生态环保最主要的受益者,应该成为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保的制度建设,《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更为公民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提供了具体的引导,但在环保公众参与上,农村居民在参与意识、参与渠道、参与方式、参与组织等方面仍明显滞后于城市。笔者认为,要推动农村环保公众参与,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优化。

  一是通过村规民约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环境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唤醒农民的农村环保主体意识至关重要。而村规民约作为集体通过的村级行为规范,更便于为民众接受,因此要把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如北京市新型农村社区试点村水峪嘴村就将“护山护林、自觉维护村容和公共卫生、不乱排放污水、保障水道畅通、注意饮用水安全、不得向永定河排污”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在《村民自治合约》中明确了在生态保护方面村民的义务与村委会的义务以及对破坏生态的行为的追责和惩罚。这些尝试都证明了环保条款写进村规民约能够增强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环保的积极性,实现村民在农村环保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二是完善反馈渠道,为村民参与农村环保提供良好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村级环保上处于责任人缺乏的状态,这种主体的缺位造成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传递的不顺畅,一方面,阻碍了公众与政府之间良好合作机制的形成,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由于无法充分了解民意民声,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共决策。因此,要清晰准确地落实村级环保的主体责任,清晰划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从而形成上级做统筹、下级抓落实,建立上下联动、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对于村级而言,可以通过设立环境保护委员和生态文明委员的方式健全反馈机制。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在201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其通过在各村党组织设立生态文明委员、在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保护委员的做法,加强了对公众意见的反馈。通过设置村两委“环境委员”,使得平时村组区域环保工作的管、问、巡查、监管都落实到人,并对出现的问题可以专人处理,从而为村民参与农村环保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三是增强农村环保的组织力,为公众参与农村环保提供组织保障。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以村民个体为主体的参与形式缺乏组织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众的生态环保参与水平。因此,要增强农村环保组织的力量,可以在当地政府引导、环保部门业务指导下,建立包括不同参与主体的农村组织,将农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整合反馈给政府部门。如浙江滕头村在 1993 年就成立了全国唯一的村级环保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绿色生产的原则对村里批准项目进行把关。

  乡村是中国人的根,全面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作为、广泛参与,才能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才能使得乡村既有绿水青山的“颜值”,又有“金山银山”的价值。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标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保;主体;农民;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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