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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体 规范赔偿程序

绍兴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7-30 06:19:03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江帆 金燕翔

  浙江在线7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 金燕翔)日前,《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绍兴率先在全国地市级城市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是国家层面生态文明制度体制改革的六个配套方案之一。2016年,绍兴被浙江省指定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试水破解环境污染案件中“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截至目前,绍兴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54个,完成损害赔偿32个。

  “尽管在之前的探索过程中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实际操作遇到了赔偿权利主体不明确、损害赔偿范围不明晰等问题。”绍兴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在原试点过程中,诉讼主体并未明确,环保局、检察院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操作性不强,只能通过第三方来提起诉讼。在此次出台《方案》中,绍兴总结经验,明确了赔偿权利主体,环保部门和检察部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试点改革到经验推广再到正式方案瓜熟蒂落,绍兴走出了一条接地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探索之路。”

  “我们也为赔偿程序做出了规范。”该负责人介绍,《方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分5步走:调查评估、磋商与诉讼、执行与监督、生态修复、修复绩效评估。他详细解释说,《方案》完善了分级启动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市政府负责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工作部门负责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机制,还明确了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民结合诉讼机制,“真正做到了专业部门做专业的事”。

  《方案》还明确了今后3年的工作目标和路径:自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等,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完善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深化实践探索,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到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的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实践;到2020年,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这项制度的引入,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充足保障。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绍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9%,同比提升2.2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每立方米42微克,同比下降4.5%;24个省控以上断面100%达到Ⅰ类到Ⅲ类水标准。

标签: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绍兴;生态环境损害;改革责任编辑: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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