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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臭氧污染需要“一揽子”工程

发布时间:2018-07-05 10:15:3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沈胜学

  近年来,受气候条件、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等因素影响,全国不少地区臭氧浓度有较大幅度上升。

  据生态环境部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臭氧监测结果显示: 2015年~2017年,全国338城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比分别为16.9%、22.5%、33.4%,呈逐年上升状态。2018年1月~4月,338城市臭氧平均浓度分别为86微克/立方米、104微克/立方米、134微克/立方米、157微克/立方米,呈逐月升高趋势。

  研究发现,臭氧污染实际上是一种光化学污染,其具有显著的季节分布特征和日变化特征:夏季高冬季低,一天内午后至傍晚浓度最高,清晨浓度最低。现在正处于夏季高温时节,臭氧污染防治不容忽视。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臭氧污染防治。

  制定翔实方案。臭氧生成的前体物包括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由此可见,臭氧形成不仅与石化、印刷和喷涂等行业排放有关,也与机动车排放、秸秆焚烧等密切相关。因此,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要求制定翔实方案,在加快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加大NOx和VOCs削减力度的同时,兼顾交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推进机动车、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秸秆焚烧和散煤燃烧等VOCs减排。

  日前,福建省率先出台了《臭氧污染防控指南》,根据各地气候、地形和产业结构等不同,因地制宜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针对企业主体责任,《指南》还详细明确了石化、表面涂装等10个重点行业的整治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有助于打赢蓝天保卫战。

  加强检查督导。好的措施落实到位,离不开强有力的检查督导。各地要加强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建立“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对整治无望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治的,依法关停取缔。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明察与暗访、日查与夜查、抽查与巡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未按照规定开展废气收集与处理、违反规定从事作业的,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发挥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在道路机动车尾气监测方面的作用,加大对柴油货车、营运车等高排放车辆在排放检验过程的抽查力度;臭氧污染应急时,督促VOCs、NOx排放重点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有效削减排放量。同时,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予以通报和督办,倒逼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区域联防联治。由于空气是流动的,一个地区产生的NOx、VOCs可能当地感觉不到,却可能随着空气流动飘到周边城市形成臭氧。因此,要有效减少臭氧污染,一城一地进行臭氧治理并不够,需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治。同时,各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及时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对臭氧污染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在可能出现臭氧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应对安排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周边城市,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共享,防止发生跨区域性污染。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官方APP以及当地主流媒体等广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知识科普,让公众、企业了解臭氧的形成机理、当前臭氧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以及在臭氧污染防治中可以有哪些作为。树立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典型企业,主动曝光一批偷排漏排的违法企业。切实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引导公众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对日常生活中发现的企业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露天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臭氧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环境执法支队

  防治臭氧污染需要“一揽子”工程

标签:臭氧;臭氧污染;voc;污染防治;污染;福建省厦门市;机动车保有量;臭氧浓度;环境执法;气候条件;监测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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