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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污染调查:刺激性气味多年挥之不去

发布时间:2018-06-28 13:33:5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作出具体部署提出:“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多地调研发现,工矿开发及危废使大面积土壤持续“中毒”,污染呈流域化、区域化及深层化的新特点,部分“生态炸弹”家底不清。在苏南某化工厂原址,记者发现,虽时隔多年,现场仍有令人头晕的刺激性气味。科研人员表示,“经检测,氯苯污染最深处达地面以下18米。”

  危害:“生态炸弹”家底不清

  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是我国有色金属矿产集中地域之一,数千万吨的尾矿废渣已成为刁江主要污染源,而污泥、废渣等处理不当还会造成二次污染。在一工矿污染治理现场,记者看到10多辆挖掘机、大卡车正在紧张作业,机器轰鸣。

  负责刁江源头治理控制性工程的广西南丹县三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光超说,该项目规划投资2.72亿元,计划今年底前处理完350万吨废渣,目前日夜不停施工,工作进展慢一点就要去自治区环保厅做检讨。“我们企业垫资很多,算是赌一把了,最终要看废渣中的锡、锌等冶炼回收情况,但有很大风险。”

  多位专家指出,经过40年高速工业化,我国工矿开采导致的土壤污染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流域化污染态势凸显。中国土壤学会常务理事骆永明介绍,我国土壤污染的流域化态势突出。比如,广西刁江流域上游南丹县铅锌矿废水排放,导致两岸大范围基本农田重金属含量超标;湖南湘江、资江、沅水和澧水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最严重且超标重金属种类最多。江河沿岸的矿山开采冶炼、工业活动产生的污水、尾矿渣的排放、矿渣和尾矿受雨水冲刷以及大气传输物携带重金属,进入河流导致江河沿岸农田土壤重金属大量积累。流域污染物通过水体迁移在河口湿地富集,影响近岸海域底栖生物生长及海产品的质量。

  二是区域化分布,高背景值地区叠加污染。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近期进驻广西开展“回头看”,现场检查发现,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大量强碱性冶炼废渣堆填侵占滩涂约600亩,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废渣综合利用之名行违规倾倒之实,北海市铁山港区约1400亩区域满目疮痍、狼藉一片,环境状况触目惊心。

  骆永明说,我国耕地土壤镉污染主要分布在中南、西南、长江沿线、华南地区;土壤汞污染主要分布在贵州、长江以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呈现沿海岸带的带状分布;土壤铬污染主要分布在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海南和广西等地;土壤多环芳烃污染主要分布在东北老工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和华中地区,煤炭大省山西土壤多环芳烃污染超标率高达7%以上。“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云贵川等西南地区土法炼锌等导致的含镉废水排放、废渣堆放以及镉含量高的磷肥施用等进一步增加耕地土壤重金属水平,有的在高背景基础上增加了3至4倍。”

  三是偷埋的危险废物使土壤污染呈现深层化及隐蔽性,“生态炸弹”家底难以摸清。在河北、山东、广西及江苏等地,近年来都出现了危废填埋案例,一些偏僻乡村成为危废堆放填埋场,导致树木枯死、空气污染,被熏晕紧急送医院的人不在少数。东部某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此类事件具有隐蔽性,多通过举报或施工偶然发现,不排除会发生非法或不当填埋固废导致的严重污染事件。“工矿用地污染就像在脚下‘埋雷’,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

  记者来到苏南某化工厂原址北区污染土壤治理项目现场看到,这里正在进行土壤原位热脱附修复工程,但在暂未修复的原址南区,虽时隔多年,现场仍有令人头晕的刺激性气味。“经检测,氯苯污染最深处达地面以下18米。”现场一位科研人员告诉记者。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宋昕说,鉴于土壤和地下水的一体性,尤其在南方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地区,忽略污染地下水的修复很可能会导致场地的二次修复。

  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宋昕说,这一公报还没有针对具体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详细调查情况。同时,因我国工业企业早期管理不具系统性,大多数污染场地的运行记录没有备案,使得场地污染溯源、污染范围和程度描述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分析等非常困难。

  困局:治污防污遭遇障碍

  专家指出,由于工矿、污水及废气等多重污染因素叠加,污染主体责任经常难以确认,而且修复评价体系不完善,有的成了无人问津甚至唯恐避之不及的“烫手山芋”。

  其一,尾矿及工业污染产生大量污染物沉积在土壤中。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矿藏开发的管理比较粗放,监管时有缺失,生产事故频发,矿区的点状污染演变成流域的线、面状污染,加之这些地区背景值往往较高,加剧了土壤重金属污染。据有关部委调查,201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共30.9亿吨,废物排放量比较大的行业主要涉及煤炭和金属矿采选业等。

  其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及修复评价体系不完善。骆永明说,我国现行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1995年制定的,项目过少,尚不包括铊、锑、钒等新型污染物;部分重金属如镉、镍的质量标准要求过严,而对铅过松;简单地规定了全国统一值,忽视了我国土壤类型及其背景值的区域差异,以及土壤利用的多样化等特点。适用于居住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健全,阻碍了土壤污染的过程监管、源头控制与末端修复。今年4月开始试行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还需要加强基础研究与实践检验,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新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污染治理长期效果评价体系缺失,也使一些污染治理后出现反复。宋昕说,尾矿通过地下水渗透和地表水径流,对矿区下游的农田造成持续不断的污染。现在政府投入资金,动辄要求较短时间就起效,缺乏污染治理长期效果的评价体系,导致现在的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一些污染场地修复的达标验收经不起第三方检验。“越专业越敬畏,越业余越胆大,而且相当浮躁、急躁。土壤污染治理主体甚至出现了‘逆淘汰’现象。”一位科技人员说。

  其三,污染场地责任明确难。宋昕说,污染场地修复主要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复杂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艰难性,污染场地修复成本非常昂贵。由于当前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足,往往难以明确污染的责任主体;同时,一些负有责任的污染企业已破产,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使得场地修复资金短缺,特别是一些污染严重、远离城区、开发价值不高的污染场地,因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而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胡静等专家认为,污染责任主体尚不清晰、很难认定,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关污染防治呈现“碎片化”“运动化”。

  出路:精细作业分区治理

  受访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针对工矿、污水及废气等多重污染因素叠加,污染场地责任难明确等叠加问题,业内人士建议,把握“精字诀”,开展精细调查、精确评估及精准修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综合治理,坚决打好打赢净土保卫战。

  首先,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综合治理。在欧美国家,专业人员一般可以在政府公共网站上查找到与场地相关的区域性文献和资料来指导污染场地的调查工作。宋昕建议,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逐步建立污染场地档案库,摸清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污染程度,以及污染区域的分布等信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允许地方分区出台工矿污染标准。骆永明、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李保国建议,在中央认可的前提下,以省为单位,制定各自标准。根据土壤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利用方式差异,建立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针对地球化学异常的高背景区,制定基于生物有效性和环境风险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议优先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区域土壤环境与健康保障的镉质量标准体系;重新修订土壤环境铅、镍的质量标准,新建立铊、锑、钒等新型金属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摸清污染家底,明确污染地块责任主体。一些环保基层干部建议,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实施限期豁免和从轻处理办法,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危废偷埋及污染土地遗留问题,对于过期不报的案件,从严从重惩处。

  针对污染土地主体不明问题,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了用于清除污染的“超级基金”。根据我国的污染场地现状,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的经验,建立政府性污染场地修复基金,同时完善我国已有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税收等政策,形成污染企业、受益者为主体,政府、社会等为辅助的多元化的场地修复资金来源。

  第四,修复技术以绿色可持续为主,避免出现过度修复和二次污染问题。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周健民等受访专家认为,一些土壤修复不是进行污染治理,而是成了污染搬家的过程。一些没有资质、缺乏经验与责任感的企业进入市场,出现了层层转包、恶意压价、低价中标等现象。

  骆永明建议,有些地方土壤修复花费较高,但修复面积有限,社会影响不佳。特别是农业土壤污染,宜采取低投入、温和的能保持土壤肥力的技术,利用功能性植物及微生物资源,使用在群众中易复制推广的技术,解决人为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此外,业内人士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山东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彦等多位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工矿污染哪些方面的信息、依托哪些渠道等依法向社会公开,让更多的人了解工矿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做好信息公开有助于社会各方更加重视并且参与污染治理,促进相关工作有力推进。

标签:污染;土壤;修复;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地下水;调查;土壤污染;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管理制度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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