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乃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而饮用水水源保护更是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核心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直以来,市人大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并于2017年将《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为年度重点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手段来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优化,让广大群众喝上放心水。经过两年多努力,《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不仅为广大群众喝上放心水提供法律保障,更是推进丽水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丽水建设的‘法律后盾’。”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部门权责不够清晰,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等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立法。
而为使立法工作更加严谨,早在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开始开展该条例的起草准备工作,同时根据《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2017年立法计划,《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后,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队到9个县(市、区)及部分饮用水源地所在乡镇进行专题座谈、实地走访调研;召开立法协商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立法专家的意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收集基层群众和单位的意见;到金华、温州就生态补偿、居民搬迁等问题进行考察学习。据统计,市人大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30余场,参会400余人次,征集意见、建议1500余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突出条例的地方特色与可操作性。去年9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满票表决通过。
“立法工作既要坚持民主,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又要坚持科学,发挥专家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云高介绍,一直以来,发挥立法专家作用是我市立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对法规草案进行专业论证,对于做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纵观条例内容,该条例制定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立足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凸显丽水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需要几条立几条、成熟几条写几条”的原则,条例共34条,不设章节,力求简洁清晰。努力使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记者发现,条例还着重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部门职责。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通过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将农村的饮用水水源管理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和时间要求、明确补偿资金来源组成、补偿资金使用范围等。
三、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城乡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条例按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生态保护措施,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了禁止农药使用、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规定。
五、保护区内居民搬迁。鉴于法律法规对一级保护区范围居民的生产生活、新建房屋以及产业发展的禁止和限制,结合丽水实际,条例规定有计划地对市区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
六、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巩固提升美丽丽水建设,引领筑就生态文明高地。张云高说:“《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施行,既是遵循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重要嘱托、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殷切期盼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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