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科委、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交通委联合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北京市实施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并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办法指出,北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办法同时指出,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办法强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尽职履责,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发布后,《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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