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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事故教训 积极响应“双禁”

为市民打造文明安全生活环境

发布时间:2017-12-26 09:38:53 来源:湖州日报 记者 张钰苑

  “原告潘某将爆竹放在凹凸不平泥地上点燃,没有严格按照要求燃放,仍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日前,南浔法院一名法官致电党报热线,对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而产生的纠纷以案说法,呼吁市民积极响应烟花爆竹“双禁”工作,自觉做好平安使者与环保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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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潘某是南浔某村的一位普通村民,因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搬迁祖坟时,特意在一家副食店买了两捆爆竹准备燃放。谁知在燃放过程中,爆竹炸开,导致潘某的左眼炸伤,送医后左眼球被摘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潘某随即将副食店、爆竹批发商和爆竹生产商一并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该爆竹存有产品缺陷,副食店、爆竹批发商、爆竹生产商应承担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6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潘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这才有了上述判决。
  烟花爆竹本身在储存和燃放上存有一定危险性,又需要人工近距离点燃,即使消费者购买合格产品,也不能确保完全安全。近年来,受伤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不仅如此,在婚礼、搬迁、升学等场合无节制燃放烟花爆竹,也是重污染天气的帮凶。目前,离“双禁”正式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这也意味着,今后市民如果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下一步,我们法院也会将此类案例结合到普法活动中去、强化宣传力度,让‘双禁’更深入人心。”采访中,一名法官这样表示。
  据了解,自《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以来,除对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查处之外,我市各级相关部门还加大力度,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储存等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合理规划网点布局,做好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做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查非禁售区域街道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
  根据《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范围、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出具、保存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违反《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涉及党员干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的,通报纪委、监委及其所在单位党组。党报热线也在此提醒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养成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创造一个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标签:环境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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