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环保频道 > 即时报 正文

构建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真准全”

发布时间:2017-11-09 14:34: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柏仇勇

  中办和国办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继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之后,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又一重大举措。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底线和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是环境监测的首要职责,也是《意见》的核心要义。只有全面落实《意见》的要求,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才能保证环境监测独立、公正、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政府公信力。

  要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笔者认为,必须加快构建“质控严格、监督严厉、方法规范、保障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技术措施。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最严格的质控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是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基础,是落实《意见》 “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的重要载体。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准、全”的第一道防线。

  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其环境监测工作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应重点对监测活动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样品和标准物质、监测方法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将其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制订成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监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的全过程。监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应用审核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落实全程序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落实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综合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有效实施空白、平行、加标和有证标准物质测定,以及方法、仪器、人员、实验室间比对与留样复测等实验室质控措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自动监测系统的流量检查与校准、零跨检查与校准、多点校准、标准膜校准、准确度审核和精密度审核等质控工作。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的三级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2 构建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实施最严厉的监督检查

  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是落实质量控制、保障数据质量的外部推力,是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落实监测执法的必要手段。

  建设国家质控平台和区域质控实验室。建设环境监测量值、方法和仪器设备管理的国家级实验室,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构建与国际接轨、国内权威的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开展环境空气臭氧等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建立环境臭氧一级标准,实施从国际基准的标准参考光度计到自动监测点位的臭氧分析仪的逐级校准;建设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规范)验证比对实验室,对新实施的和在用的方法标准(规范)进行比对验证,确保方法标准(规范)的各项指标能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且适应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需求;强化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通过开展环境在线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测,从仪器源头把好数据质量关和市场准入关,并从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事中和事后监督。

  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和西南等地区建设区域质控实验室,协助国家质控平台开展区域内的质量检查和区域间的交叉检查,为环境监测执法提供保障。

  开展信息化网络监控。建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全方位视频摄像系统,实时监控自动监测站内外环境及人员操作情况,防范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实现监测数据一点多发、直传直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的监视,采用大数据综合分析,筛选和甄别异常数据。开展自动监测仪器关键参数的实时采集和传输,防止擅自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开发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远程校准、维护等质控功能,及时发现并减少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因素。采用GPS定位、摄像头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手工监测的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进行记录。所有视频和图片资料实时上传并留存档案,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

  实施系列的现场监督检查。开展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对实验室分析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比对核查和气态污染物标气考核,实施水质自动监测的抽测比对和同步监测,进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的比对测试。并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监测活动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

  3 健全监测标准体系,采用最规范的科学方法

  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机制是数据产生和发布的重要依据。目前,监测标准规范的更新滞后于仪器设备的发展,各行业间存在监测指标定义不同、前处理方法不一致、分析方法不可比的现象。同时信息发布的内容和形式也不统一,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公信力。《意见》提出的“依法统一监测规范与信息发布”,是保证环境监测数据权威性的关键。

  健全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梳理现行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尽快查缺补漏,补齐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配套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环境监测基础研究力度,及时制订环境监测新仪器、新手段的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适应监测领域不断拓展和监测手段不断更新的发展形势。结合管理和公众需求,及时修订已有的各要素的标准规范,不断更新现行的标准规范体系。

  执行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加强顶层设计,整合各部门颁布的,涉及各环境要素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尤其是要解决目前不同标准规范中规定不一致、不同行业间方法不可比的问题。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方法标准与技术规范,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核。

  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实时公开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等要素,建立不同行业监测数据的共享和发布机制。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实行信息共享,避免数出多门、互相矛盾的情况,坚持“一个声音说话”。

  4 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支撑

  能力不足带来的数据不准问题,是除人为干预之外影响数据质量的另一方面因素。人员、仪器设备、环境场所等能力不足,阻碍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规范监测机构的能力配备,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是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有效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必要保障。

  规范排污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的能力配备。排污企业应装备监测和质控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承担环境监测任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应配备与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必须建立和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必须保证充足的质控经费投入,并与经济效益保持同步增长。指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化运营水平,营造健康竞争氛围,培育监测市场。

  保障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服务于环境管理,承担环境质量考核任务,负责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回归其政府属性。为保证国家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质量监督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应配备足够的能力建设和基础条件。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用房、仪器设备和人员队伍等应满足环境监测标准化建站的要求,并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齐质量控制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

  加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和交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社会化监测机构和排污企业的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考核制度,改变监测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知识储备不足的现状。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加强人员的技术培训,继续执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标签:环境监测;监测;环境监测数据;实验室;体系责任编辑:朱斌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新闻热线:0571-85310331 网站电话:0571-85361818 网站总监:庞世豪 
服务百姓、贴近政府、打造权威媒体。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