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提升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西溪湿地公园)一体化保护水平等现实需要,分六章六十三条对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杭州市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西溪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的规划建设、政策支持、职责分工等重大事项。
为保护西溪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减轻建设活动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影响,《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同时,《条例》增加了“占补平衡”规定,即依法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湿地公园内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新修订《条例》还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水体保护、动植物保护和历史风貌保护。比如,在水体保护方面,《条例》规定,西溪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为改善水体质量,《条例》还规定,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废水、污水以及污水处理尾水。
据悉,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被誉为杭州“城市之肾”,距离杭州西湖仅5公里,是国家首个5A级景区的国家湿地公园,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等重要作用。从2003年开始,杭州市对西溪湿地开展综合保护,并于2011年出台《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6月,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实行统一管理,开启了‘双西合璧’新篇章,而这次《条例》修订也是基于适应改革、衔接上位法、更好地保护西溪湿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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