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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公司非法倾倒废油泥98吨

涉案公司被处罚八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2-24 08:59: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崔万杰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危险废物(油泥)倾倒案。

  被告单位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2万元,主犯李某某、张某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六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法院对适用缓刑的六名从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代表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张某甲签订《储油罐租赁协议》,约定张某甲租赁宁夏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油罐1个,并负责清理油罐内沉积物。后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联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等人帮忙运输并倾倒清理出的油泥。

  2021年6月1日至2日,在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的带领下,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驾驶危货车辆前往灵武市马家滩镇农村户大羊其村二队东侧300米处倾倒油泥共计98吨(剩余油泥43.54吨,因被告人误以为警车出现而未来得及倾倒)。

  经鉴定,被告人倾倒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承担危险废物紧急处置费用20万元和1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将油泥交给无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处置。被告人张某甲又指使、雇佣其他被告人共同运输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为主犯,被告人张某乙、郭某某等六人为从犯。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及案发后主动承担紧急处置费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被告人;危险废物;油泥;被告单位;从犯;缓刑;罚金;能源化工;油罐;有期徒刑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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