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湖市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嘉兴港区某公司、平湖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污染环境行为虽已被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仍未消除,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经评估、磋商等程序,上述两家公司合计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8.68万元,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
“这是我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后,首次将以往主要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延伸到行政执法案件中,这更加全面充分地履行了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平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茆仲义介绍。
记者了解到,平湖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以环境治理联防联治全力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此外,还积极联合长三角区域城市,探索跨区域协作新机制,实施协同监管“一把尺”,念好“联”字诀,守护平湖的碧水蓝天。
创新生态协作机制
搭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快速路”
前不久,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成功入选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12项创新成果之一,是去年嘉兴市检察机关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
“该机制是‘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的体现,包含了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协作配合、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宣传、执法司法人员交流培训等四大方面十六项举措。”平湖市检察院代检察长陈定良介绍,在坚持依法履职、优势互补、源头预防、协作共赢的原则下,通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府检合力共筑绿色发展之基。
“以往的污染环境案件,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弊端在于周期过长,要经过诉讼、判决、执行等程序,没有捷径可走,还可能会错过污染治理的最佳时期,而且需要鉴定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检察机关是在公益诉讼立案后,再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或者出具咨询专家意见,存在补充调查、证据易灭失、时间跨度长、成本高等弊端。”茆仲义告诉记者,该机制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机关、侦查机关以公益诉讼标准启动调查程序,在案件调查初始同步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和对接技术鉴定工作,并支持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搭建了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快速路”。
据了解,该机制实施以来,平湖市检察院已启动诉前程序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生态环境磋商案件30件,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赔偿、违法行为得到彻底整改、行政机关职责得到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了各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实施协同监管“一把尺”
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行政有界,环保无边。“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环境保护若是各自为政,互不配合,很容易出现‘这边按下葫芦,那边浮起瓢’的情况,到头来,各自花费了不少力气,治理效果却不理想。”平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云林说。
为此,平湖市检察院携手长三角兄弟城市,积极探索实施跨区域协作机制,与上海市金山区、嘉善县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跨省际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划协作意见》,建立线索移送反馈、结果报告备案、异地协助办案三项机制,统一跨省际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执法标准和司法办案尺度,以跨省际流域生态环境联动检察保护,助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此外,平湖市检察院还与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奉贤区检察院以及慈溪市检察院、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等七家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建立了案件联合办理、案件技术协作等机制,明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院相关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院。
“一把尺子量到底,凝聚了长三角区域的检察合力,体现出的是一体化保护格局,在办理具体的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时切实提升了检察监督质效。”李云林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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