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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19-01-05 08:03:08 来源:衢州日报 记者 徐双燕

  近日,衢州市委办、市府办下发《衢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围绕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聚焦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构建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为加快推进“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与实践。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此次出台《方案》,明确了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评估、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我市将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标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制度;修复责任编辑: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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