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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闽发布市县级涉海机构改革方案

组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整合海洋执法队伍

发布时间:2018-12-03 14:25:13 来源:中国海洋报 记者 陈佳邑

  日前,广东、福建相继印发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标志着沿海各省机构改革从省级向市县延伸推进,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各市将组建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落实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性规划重叠等问题;组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推动建设美丽中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广东省《总体意见》要求,整合海洋执法队伍。海洋渔业执法队伍整体划归农业农村部门,非涉海地区的渔政队伍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涉海地区的渔政队伍更名为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由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实行垂直管理,继续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责,形成省市县海洋执法合力,加强海洋执法工作。赋予市县机构更多自主权,允许市县在一些领域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更好地发挥市县积极性。

  福建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将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的海洋规划、海洋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测绘管理,水、草原(地)、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整合;明确将林业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林业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组建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整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

  市县机构改革是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要求,各市县将着力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权责关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市县机构职能体系,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据了解,11月11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机构改革动员会。至此,包括11个沿海省份在内,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进入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阶段。

标签:机构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意见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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