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受伤后,经过伤情鉴定,用人单位依据法院判决向员工赔偿了各项损失5.4万余元。后来,员工因伤情需要再次手术住院,再向用人单位索要后续赔偿时遭到拒绝。近日,经法院两审后,判用人单位需要再次支付杨某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7765.52元。
杨某是重庆市秀山县某硅业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2月30日,杨某在公司工作时因站立的梯子滑移摔倒受伤。经秀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于2015年2月伤情好转出院。
2015年4月,杨某向秀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5年6月依法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后杨某向秀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杨某的工伤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杨某诉至秀山县法院。
秀山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硅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硅业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向杨某一次性支付了上述赔偿款。双方均未上诉。
2016年10月,杨某在秀山县医院进行了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处内固定物需取出手术,共计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6793.52元。杨某要求硅业公司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硅业公司拒绝支付。
2016年12月,杨某因后续医疗费向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杨某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杨某不服仲裁结果,告上法庭,要求硅业公司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765.52元。
经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时,杨某工伤治疗尚未终结,该费用尚未产生,亦未涉及杨某主张的该项费用。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了使其在伤病治愈或者医疗终结后,寻找到新的工作之前,有能力医治因伤病引发的其他疾病。杨某主张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系其进行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处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产生的费用,属于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后续费用。故杨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包含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
据此,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诉请,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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