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撞上玻璃门店家要不要担责?律师:须承担部分责任
2017-12-29 10:58:24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陈烨

  下班后去小吃店吃饭,因玻璃门没有警示标识,不小心一头撞了上去,导致左膝盖红肿,额头肿起大包;向店家讨说法,得到的却是“还没进门,为何要负责”的回应,甚至连陪同上医院都不肯……

  前天,陈女士在东论发帖讲述自己前一晚的遭遇,她质疑:自己不小心撞上去是有责任,但玻璃门没有警示标识,难道店家就没有责任吗?

  顾客

  一头撞上玻璃门头上起了个大包

  昨天上午,记者与陈女士取得了联系。陈女士所说的小吃店是位于鄞州区中兴路611号的东池便当,周二晚六点左右她去这家店就餐,当时店门口两边竖着促销牌,她踏上台阶后往边上瞥了一眼,等余光收回,就已经撞上玻璃门了。撞击声非常响,“砰”的一声,等她反应过来时,发现店里的客人都瞧着她。她通过手机屏一照,才发现自己额头起了一个好大的包。她说,因为玻璃门擦得一尘不染,且没有任何警示标识,以为门是敞开着的,再则当时店门口光线也暗,一时没注意就撞了上去。

  她马上向店家讨来冰块敷上,本想无大碍,可半小时后突然感到头晕、恶心,还反胃。“我想让店家找个人陪我去趟医院,如果没事就算了,万一有事,对方也能看到医生诊断,以免日后说我讹他。”陈女士告诉记者。让她没想到的是,店家说没空陪她去医院,而且她是进门撞的,又不是吃完饭出去撞的,既然没有消费过,为何要负责?

  因在店里协商不成,陈女士只好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诊断,花了近一千元,经检查确诊为脑震荡,医生要求她在家休息半个月。

  店家

  她是在店门外撞的,不关我的事

  随即,记者也联系到了该店老板。

  “她当时撞出大包,我就让她赶紧到店里坐着,还给她拿了冰块敷。其间,她给家里人打了电话,可后来她又说自己头晕不舒服了,要我陪着去医院。可她家里人都来了,何必还要我去呢?”老板说,现在天气那么冷,玻璃门肯定是要关上的,更何况他也不知道她是要进来吃饭呢,还是仅仅在外面看看。“因为店门口两边都摆着促销牌,写着新品优惠的字样,她也有可能只是看看而已。”

  对于玻璃门未贴警示标识,他表示:“可大门上有两个把手啊!”

  采访中他告诉记者,如果在店里摔倒或发生什么意外,他肯定会负责的,但现在的情况是对方连店门都没进,如果这样都要负责的话,那大马路上随便哪个人撞到自家店门口,是不是都要赔偿呢?

  律师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出了这样的意外,店家应该担起部分责任。”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翔解释,店面对外经营了,面对和服务的就是不特定的消费群体,就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因为玻璃门上没有警示标识导致消费者误撞伤,即便从侵权角度来说,店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我们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例,比较多的是酒店或商场地面有水渍,导致消费者滑倒。”陈翔解释,商家担责跟有没有进店没有必然关系。像陈女士未进店便撞上玻璃门,店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他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规,像餐饮店、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样的公共场所要设置合理的保障和警告措施。

  当然,消费者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因此,店家因这类事件作出赔偿的,赔偿的比例并不会很高。

  记者了解到,像这类纠纷多是调解解决,不过网上翻查发现,也有一些是法院判决的。比如今年2月份云南的一起判决,市民去饭店就餐,玻璃门上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到门口时他没注意直接撞了上去,眼角上方缝了11针。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该市民将饭店告上法庭。

  法官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疏于注意,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饭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该市民一千余元。


责任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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