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地市中除杭州、宁波外第三部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法规。《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大衢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护力度,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快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通过创建和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得到了很大发展,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2008年荣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府山公园入选“国家重点公园”。截至2016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89%,绿化覆盖率达41.03%,人均公园绿地达14.52平方米。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城市绿化发展不平衡,绿地布局不尽合理,毁损、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等现象客观存在。仅靠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已难以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的新要求,难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加强城市绿化法制化和标准化工作迫在眉睫。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确定《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为一类立法项目,通过一年时间的努力,一部《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中一部重要的法规,《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条。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不抵触、不重复、不越权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务求管用实用,作出了一些能够体现衢州特色的规定。如:准确定位衢州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清晰界定了城市绿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建立了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制度;鼓励和推广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对一些常见的破坏绿化行为予以规制并设置相应罚则等。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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