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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制定实施全国首部大气污染细分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7 16:23:44 来源:浙江在线 通讯员 朱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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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2月7日讯(通讯员 朱智翔)为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绍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全国首部大气污染细分领域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将为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明确了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的启动情形,包括列入绍兴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持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周边大气环境或其他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的,以及其他符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情形。

  启动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的标准有了,如何保证应赔案件一起不漏?对此,《办法》明确了7种损害案源,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等。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或部门可以重点通过上述7种渠道发现大气污染环境损害案件线索,让大气污染环境行为不仅要罚更要赔。

  然而,大气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多属过往性损害,排污者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质,因空气的流动,通常在案发后已检测不出,或检测不到污染损害结果,如何追责和修复成为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难点。作为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市,绍兴市对于该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操作流程进行大胆探索,不断丰富责任方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根据《办法》,修复地点选址原则上应在污染损害大气行为发生地周边,在替代修复地采取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等方式,替代修复的价值量应当与损害价值量相当。赔偿义务人自愿增加替代修复的价值量的,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公益诉讼的鼓励性条款。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符合公益诉讼情形的,鼓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办法》落实落细,严厉打击震慑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让绍兴蓝天白云常驻。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 

标签:责任编辑:谢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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