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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5万元!松阳这起野生动物案开出浙江省最大“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索赔单

发布时间:2020-05-28 11:42:54 来源:浙江在线 通讯员 曹莉芳 徐颢真

  浙江在线5月28日讯(通讯员 曹莉芳 徐颢真)5月26日上午,周某因收售小麂、华南兔、珠颈斑鸠、果子狸、棘胸蛙等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3256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26.35万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间,松阳人周某在家中及利用网络先后收购他人猎捕的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华南兔、珠颈斑鸠、果子狸、棘胸蛙等3256只,批发或零售至金华、建德、莲都、遂昌、松阳多个县市区。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周某位于松阳县古市镇下五木村家中当场查扣珠颈斑鸠15只、小麂4只、华南兔2只、棘胸蛙112只、眼镜蛇3条、尖吻蝮1条、王锦蛇16条、小麂腿10只等。顺藤摸瓜,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狩猎者钟某、陆某,下游买家刘某等人。

  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周某、刘某,以非法狩猎罪起诉钟某、陆某,并对上述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总计索赔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款126.35万元。这是浙江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提出的浙江省最高“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索赔额。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请,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狩猎活动。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63500元,刘某、钟某、陆某分别对其中的510400元、42000元、4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判决发出了浙江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

  案件将庭审现场设在案发地古市镇乡村文化礼堂,检察长汪兴任公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法院院长林伟任审判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执法机关代表、餐饮业经营者及当地群众两百余人现场观摩,同时该案庭审全过程进行了网络云直播,在线观看人数两万余人,起到了良好的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的效果。

标签:野生动物;保护;动物责任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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