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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准运证运输、偷倒乱倒等被查处5次及以上,要被清退
开发区发布最严工程渣土监管令
2017-06-29 07:13:12来源:浙江在线记者 王舒畅 见习记者 钱慧慧 通讯员 陈树坚

  浙江在线6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舒畅 见习记者 钱慧慧 通讯员 陈树坚)6月27日下午,开发区召开工地渣土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开发区建设工程渣土(泥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渣土办)印发了新制订的《开发区建设工程渣土(泥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开发区建设工程渣土(泥浆)管理事项审批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审批方案》),正式吹响开发区工程渣土(泥浆)从严管理、长效管理的号角。开发区行政执法大队、建设局、城管办、交警大队等渣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区内各建筑工地及运输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增设城管执法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批渣土管理设计的相关材料及证件。

  随着开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作为城市建设伴生物的建设工程渣土(泥浆)大量增加,带来了诸多问题,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顽疾。对此,开发区各职能部门一直将工程渣土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今年开展环境综合大整治行动以来,各部门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在前端监管方面,通过健全完善巡查机制、渣土处置信息备案制度,推进关口前移,化被动为主动;在后端查处方面,不定期、高频次地开展专项整治,共暂扣查处违法工程车辆81辆。通过两端同时发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从现状来看,工程渣土领域的出土、运输和消纳环节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形势仍然较为严峻。

  为深入推进开发区“三次创业”,强化工程渣土(泥浆)综合管理,有效遏制工程渣土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提升市容环境档次,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的关心指导下,专门成立了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的渣土办,精心研究、制订出台了《实施意见》和《审批方案》,就强化建筑工地源头管理、深化运输核准管理、加强渣土消纳管理、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迈出了实施长效治理“渣土乱象”的关键一步。今后,运输车辆因无准运证运输、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被查处5次及以上的,将被清退出开发区市场;建筑工地渣土处置不规范的,将被相应扣减企业信用分;消纳场地也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审批车辆进场倾倒。同时,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也专门增设一个城管执法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批渣土管理涉及的相关材料及证件,实施“一个窗口办理、一个口子协调、多个部门协同”的渣土领域审批制度。

  会上,开发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渣土办主任吴波表示,接下来开发区将严格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审批方案》精神,按照“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置规范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大工程渣土管理、执法力度,有效落实出土、运输和消纳三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也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

  延伸阅读

  《实施意见》部分规定

  强化建筑工地源头管理:建立信息备案,建设单位需对工程渣土(含泥浆)处置方量、清运成本进行测算,单独列支渣土泥浆处置费用,相关信息需抄告至渣土办。申报处置核准,建设工程出土前要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未办理不得出土。规范施工标准,建筑工地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轮、车厢冲洗设备、安装监控系统,出入口及工地内周边环路必须进行路面硬化处理。

  深化运输核准管理:实行工程运输承运资质管理,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要符合密闭化标准,严格落实“八统一”要求,并纳入渣土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管理。严格准运证办理资料审核,必须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渣土泥浆承运合同、与经登记备案的消纳场地签订的消纳合同。需途经本区范围的工程渣土(含泥浆)运输企业,应到开发区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建设信息化全程监控系统。通过车辆GPS实时监控、建筑工地视频监控进行点对点24小时不间断监管。

  加强渣土消纳管理:规范消纳场地设置,专用消纳场地四周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还应当配备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及照明设施。在设置消纳场地时,原则上优先考虑消纳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地的工程渣土。强化消纳场地管理,督促场地设置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消纳场地登记台账,实时掌握消纳场地现有倾倒土方量及剩余容量等数据,严禁未经审批车辆进场倾倒。

  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建立巡查机制,加大辖区内工程渣土监管力度,重点做好辖区主要道路、河道及高架桥两侧和空地巡查。坚持严管重罚,对工程车辆偷倒渣土泥浆行为,应实施从重处罚。强化惩戒措施,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1次及以上或超限超载、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该车辆停止办理准运证一个月;被查处3次以上的,取消准运资格。同一企业运输车辆一个月内因前述行为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该企业所有车辆停止办理准运证一个月;一年内,企业运输车辆因前述行为被查处5次及以上的,该企业所有车辆停止办理准运证,清退出开发区市场。

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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