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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废攻坚战 海盐动真格

海盐县严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发布时间:2021-01-22 11:59:40 来源:浙江在线 通讯员 宣佳伟

  浙江在线1月22日讯(通讯员 宣佳伟)为摸清全县固体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贮存、运输等情况,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发生,自2020年12月中旬以来,嘉兴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以下简称:海盐分局)在全县范围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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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1日,海盐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浙江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生产场地十分混乱,到处散落着生产原料的包装袋(桶)100个。也未发现企业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和相关防护设施。

  据了解,该企业生产产品主要原料为草酸和磷酸,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草酸、磷酸使用后的废包装物为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

  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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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天执法情况看,当事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海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武原分队执法人员说。

  国家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必须要符合一定件,达到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废物管理全过程的环境保护标准,对涉及危险废物场所的选址、设计、防护,设施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操作规程护要求,环境监测、退役关闭的管理及残留物质的处理、处置等做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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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各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场所和设施,并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和监测制度,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这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贮存;执法人员;草酸;海盐县;磷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局执法人员责任编辑: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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